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限公司与上海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张某某,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原审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原审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上诉人**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元,准予上诉人**限公司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