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天**限公司于200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44,625.15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由案外人陈**、叶**、陈**以龙东大道1号西区112幢房产所作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244,625.15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上海**龙东大道1号西区112幢房地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