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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张家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家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书面通知原告吴**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吴**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交纳,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54元减半收取977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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