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魏*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魏*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