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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钱**、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顾**与钱**、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钱**、余*给付申请执行人顾**建房余款58000元,于2015年2月16日前履行30000元,2016年2月6日前履行28000元。二、若被执行人钱**、余*不按期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58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元,由被执行人钱**、余*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5年3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明确:被执行人于签订本协议时履行人民币10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7月底前、10月底前各履行10000元,于2016年2月6日前履行28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4)熟兴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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