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刚诉被告刘**、邳州**教办、江苏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刚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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