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常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诉被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玻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被告华强玻璃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诉称:从2009年开始,原告为被告建造配电间、砌水池、修建围墙等,被告共计结欠原告工程款129923元。后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9923元。

被告辩称

被告华*玻璃辩称:结欠原告工程款99923元属实,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元系泥瓦工包工头。从2009年开始,原告为被告建造配电房、砌水池、修建围墙等,至2010年7月工程结束,被告共计结欠原告人工及材料款129923元。2011年年底,被告给付原告3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而引起纠纷,原告诉讼来院。

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结欠金额无异议,但认为无力支付上述款项。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

上述事实,由送货回单原件12份、被告单位相关人员出具的证明、人工明细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华*玻璃结欠原告吕**工程款9992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由于被告未及时给付工程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现原告主张权利,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9992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常熟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吕**工程款人民币99923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账户名称: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17,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9元由被告常**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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