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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河马**常熟分公司与苏州市豪**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豪**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江**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河**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88元,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1558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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