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阴市**有限公司与张家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时为简易程序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后因被告案件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应当全额收取诉讼费。经本院书面催缴,原告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1元,由原告江阴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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