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王重工**公司与被告南**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象王重工**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象王重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象王重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26元减半收取18463元,由原告象**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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