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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王**限公司与南通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象王重工**公司与被告南**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象王重工**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象王重工**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象王重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26元减半收取18463元,由原告象**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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