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5)港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暂未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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