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大军与江苏宝**限公司、牛**、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李大军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牛**、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连**民法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民法院作出的(2013)港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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