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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海消**云港分公司与江苏光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华海消**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消防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江苏**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豪锐信息产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海消防连云港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定高、池小水,被告光大豪锐信息产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华海消防连云港分公司诉称,2012年3月3日,原、被告签订《连云港国家软件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国家中小企业信息与软件创新示范园内3号、4号、8号、9号楼的消防工程(含消火栓、喷淋、火灾报警、防火卷帘门单轨无机系统),由于该工程为中间转接工程,双方约定按实计算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入场进行施工,后由于被告出现资金问题,整体项目停滞,原告如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更大损失,与被告项目部负责人商议后,双方约定不再继续施工,已经发生的费用按实结算。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被告提交《消防工程决算造价》,造价书提交后,被告并未最终确认工程造价,延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认为双方签订《连云港国家软件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当解除合同并支付已发生的工程款。现起诉,请求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连云港国家软件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86551.5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光大豪锐信息产业公司辩称,合同是否有效有待于原告举证,即使合同有效原告未按约履行,违约在先被告不承担违约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3日,原告华海消防连云港分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光大**业公司(发包方、乙方)签订《光大**业公司连云港国家软件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连云港国家中小企业信息与软件创新示范园内3#、4#、8#、9#全部消防工程(消火栓、喷淋、火灾报警、防火卷帘门单轨无机系统);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按图纸、规范施工;自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材料、施工设备、人员进场配合土建工程施工,至土建工程装饰竣工后二十五日内具备工验收条件,工程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该工程由于是中间接转工程,消防工程造价计价方法按总项目消防工程计价方法执行,即按实计算,依竣工审计为准;如果甲方与总承包单位协调好了,该项目消防工程按投标竞价决定工程价款的话,该工程也按投标竞价决定工程价款;对超出涉及图纸以外的工程量,以甲方书面工程联系单为准,并经甲方现场管理人员计量签证认定增加的工程量,进入工程最后决算;由于该工程(3#、4#、8#、9#楼)消防工程量较小,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该工程消防工程工程款支付在消防工程完工后支付消防工程款50%(该工程3#、4#、8#、9#楼消防工程合同价暂按100万估价,只作为施工期间工程款支付依据,实际工程价款依审计为准);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消防工程经审计部门审计并双方认可签字后十五日内付至审计后的决算价的97%,余款3%在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工程所需原材料、设备(公安部门指定生产厂家生产)由乙方负责采购;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贰年;合同中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其他约定。王*建在甲方代表处签名,甲方处盖有被告公司软件园项目部印章,王**在乙方代表处签名,乙方处盖有原告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入场进行施工,2013年3月21日,王*建在原告工程签证单上签字注明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停电消防施工人员无法进行施工,造成人工停工日数属实,具体人工工日单价由审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审定为准,其上并盖有江苏光大**有限公司软件园项目部印章。同日,王*建在原告提供的《消防工程决算造价》上签字注明该决标为3#、4#、8#、9#楼已完成工程量施工单位决标书,软件项目部签收,此施工单位报来决标书,应由审计单位专业审计人员核定工程量及决标价,其上并盖有江苏光大**有限公司软件园项目部印章。涉案连云港国家中小企业信息与软件创新示范园内3#、4#、8#、9#全部消防工程目前处于停工状态。2015年6月1日,本院根据原告华海消防连云港分公司的鉴定申请,委托江苏阳光豫*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3#、4#、8#、9#已完成的消防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5年7月11日,江苏阳光豫*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结果为,原、被告双方确认施工范围已完工程造价为219685.91元,并附有工程造价汇总表,原、被告双方对鉴定结果均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光大豪锐信息产业公司连云港国家软件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消防工程决算造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签证单一份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江苏光大**有限公司软件园项目部(委托人王**)签订《连云港国家软件园一期工程外墙保温施工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作为发包方,其发包给原告的3#、4#、8#、9#楼消防工程至今仍然处于停工状态,致使原告无法对消防工程进行施工,被告的行为已经使双方之间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对原告申请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光大豪锐信息产业公司连云港国家软件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价按实计算,原、被告双方对经鉴定的已完工的工程造价219685.91元亦予以确认,故对被告已经完工的工程款219685.5元,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对原告主张被告应当从2013年3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在2013年3月21日并未解除,被告向原告给付已经完工项目的工程款条件并不具备,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关于因原告违约造成工程处于停工状态的抗辩,被告方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江苏华海消防工程安**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3日签订《光大豪锐信息产业公司连云港国家软件园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江苏光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华海消**云港分公司工程款219685.91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华海消防工程安装**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00元、鉴定费6500元,合计15100元,由原告承担4005元(原告已经预交),被告江苏光大**有限公司承担11095元(因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00元。江苏省**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上诉人须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本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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