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4)港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薛**与被执行**有限公司、连云港**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通**限公司经强制执行,履行了572506元的给付义务。且申请人同意实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执行程序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