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团公司与淮安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团公司与被告淮安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团公司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龙游城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淮安诚**有限公司当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合同价款为三亿元,超出了本院管辖范围,要求移送江苏**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2008年3月31日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江苏**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为2亿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暂定三亿元,原告江西**团公司请求解除的合同条款中附着的财产标的超出了本院级别管辖范围,应由江苏**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淮安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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