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射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盱商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