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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郑**、射阳**有限公司、江苏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郑**、原审被告射阳**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盱商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王**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又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218元,减半收取1109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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