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省**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司)与被告洪泽县粮食局、洪泽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司、反诉原告洪泽县粮食局、资产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8日、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洪建公司、反诉原告洪泽县粮食局、资产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司、反诉原告洪泽县粮食局、资产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364元,减半收取38182元,由原告洪建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680元,减半收取8840元,由反诉原告洪泽县粮食局、资产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