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盱眙**程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工程公司、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家宝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600元,减半收取17800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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