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江苏天**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武**与江苏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江苏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江苏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江苏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江苏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海瀛**有限公司与阜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盐城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袁桂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江苏青**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盐城**限公司与江苏鑫**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