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鑫**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3)亭民初字第42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306164元及利息。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019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