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怀景胜与钱春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怀景胜与被执行人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怀景胜支付工程价款79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息期间及利率标准:其中49875元从2012年1月10日起算,剩余3万元从2013年4月12日起算,均按年利率5.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钱**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全力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并限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一直未有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东执字第004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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