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淮安经济**工程有限公司、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被告淮安经济**工程有限公司、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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