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于**被告淮安经济**工程有限公司、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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