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与被告高**、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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