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盐城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0元,依法减半收取223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50元,由原告盐**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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