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特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卞**与江苏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郑**欠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市**有限公司与江苏百**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赵**与盐城市城南新区伍*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盐城雅**限公司与盐城**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江苏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陈**与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南京凯**限公司、张**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袁*与夏*、江苏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