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勇诉被告南京凯**限公司、张**、淮安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勇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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