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4月13日以起诉条件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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