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浩源汽车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浩**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浩**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安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淮安浩**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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