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了原告吴**与被告南**有限公司、南京**有限公司淮**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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