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明**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有限公司、江苏淮**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8日原告江苏明**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明**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