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真诚钢结构厂诉被告杭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杭州真诚钢结构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72元,减半收取6136元,由原告杭州真诚钢结构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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