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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与杭州江东**责任公司、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明诉被告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杭州江东**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明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翟**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杭州江东**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翟水明撤回对河南省第**限责任公司、杭州江东**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84元,减半收取10892元,由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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