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徐**、浙江**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