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义乌市**民委员会与义乌市**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义乌市**民委员会诉被告义乌市**有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民委员会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义乌市大陈镇团结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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