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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河北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广**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无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河北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北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790元,减半收取11395元,由上诉人河北广**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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