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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武汉振**限公司、繁昌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诉武汉振**限公司、繁昌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月27日,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根据杨**的申请,作出(2015)繁民一初字第00262-1号民事裁定,在人民币2200000元范围内冻结武汉振**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案在二审中,当事人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2015年9月29日,杨**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解除对武汉振**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解除对武汉振**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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