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与被告安**有限公司、陈*、凤台县滨**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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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徽中**限公司、陈*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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