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安徽中**限公司、陈*、凤台县滨**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对凤台县滨**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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