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晨**限公司诉被告凤台县关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晨**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徽晨**限公司申请对被告凤台县关店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晨**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6元,减半收取4428元,由原告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