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安徽亚**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732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并为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石宗义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F×××××别克牌轿车、担保人孙**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F×××××雅阁牌轿车、担保人赵**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F×××××梅赛德斯-奔驰多用途乘用车、担保人张*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F×××××别克牌轿车、担保人戚德堂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皖F×××××别克牌轿车各一辆;
二、查封被告安徽亚**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27323元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