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大唐淮北发电厂虎山项目部的工程款51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在大唐淮北发电厂虎山项目部的工程款51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和莉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和平巷A-23幢605号的房产一处(淮私产字第014633号);
三、查封担保人和莉所有的车牌号为皖F×××××号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