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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水**限公司与伍*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与被告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大唐淮北发电厂虎山项目部的工程款51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在大唐淮北发电厂虎山项目部的工程款51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和莉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和平巷A-23幢605号的房产一处(淮私产字第014633号);

三、查封担保人和莉所有的车牌号为皖F×××××号的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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