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淮北**程有限公司、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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