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远安**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安**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远安**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远安**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