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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任公司与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远安**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安**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远安**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远安**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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