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鞍山**有限公司与建威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鞍山**有限公司与建威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本院作出(2009)马*三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建威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0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建威数码科技(马鞍**公司除位于东至湖东路、南至迪嘉特科技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马*用第80894、马*用第808948)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上述土地使用权被深圳**法院查封在先,本院亦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马鞍山**有限公司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马鞍**民法院作出的(2009)马*三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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