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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一建工程**公司与安徽省新**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北市一建工程**公司(简称一建公司)因与上诉人安徽省新**责任公司(简称新大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一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上诉人新大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亚*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一建公司、新**公司均于2014年6月5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及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一建公司、新**公司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及反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淮北市一建工程**公司、安徽省新**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3)相民一初字第01463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淮北市一建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四、准许安徽省新**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353元,均减半收取1176.5元,一审保全申请费1670元,由淮北市**责任公司负担;一、二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均减半收取167元,由安徽省新**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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