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利**、陈**、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利**、陈**、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8475元(已减半收取),由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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