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利**、陈**、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8475元(已减半收取),由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