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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三**责任公司、傅**与被告马鞍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三**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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