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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佳景**责任公司诉马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佳景**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鞍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佳景**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佳景**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安徽佳景**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徽佳景**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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