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佳景**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鞍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佳景**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徽佳景**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安徽佳景**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徽佳景**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马鞍山**责任公司与合肥鸿**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第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鞍山市涂易得涂料有限公司诉马鞍山**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有限公司与马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远安**任公司与尹**、程长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芜湖大观**鞍山分公司、邵**与被告上海**限公司、利**、陈**、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鞍山**责任公司与安徽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马鞍山**有限公司与安徽亚**限公司、安徽亚**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马鞍山**有限公司与安徽亚**限公司、安徽亚**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徐**与安徽省**有限公司、马**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