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鸿**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第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鞍山**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马鞍山**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6688(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贾**与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童*、凤台县亿联矿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安徽中**限公司、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肥鹏**有限公司与束**、淮北市烈**村民委员会、合肥鹏**有限公司淮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润嘉新材料节能科技**公司与江西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鞍山市涂易得涂料有限公司诉马鞍山**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有限公司与马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远安**任公司与尹**、程长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傅**与安徽三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银诉河南城**限公司、安徽华**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