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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责任公司与合肥鸿**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第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鸿**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第三人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鞍山**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马鞍山**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6688(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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