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原告张**与被告童*、凤台县亿联矿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张**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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